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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深圳讯(记者黄劼)由深圳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深圳市消诉金深圳金管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管家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近日获得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者起二审法院驳回该公司的消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管家公司该公司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15750元。败诉
据了解,深圳市消诉金2022年11月1日,支持者起深圳一名消费者与金管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聘请家庭服务员中介协议书》,消费约定:服务期限为 2022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管家公司保险费1750元、败诉服务费12000元、深圳市消诉金服务人员工资标准为 6000 元。支持者起同日,消费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家公司要求,消费者向法定代表人支付宝账户支付了服务费12000元、败诉保姆首月部分工资 2000 元、保险费 1750 元,合计15750元。
签署协议书后,金管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给消费者提供了第一位保姆,同时消费者自行支付费用给保姆进行身体检查。医院检查报告显示,这位保姆感染了幽门螺旋杆菌病毒,消费者认为这位不适宜继续雇用担任家庭保姆一职。2022年11月3日,这位保姆便提出离开回家治疗。随后,金管家公司给消费者提供了第二位保姆,并于2022年11月3日下午来到消费者家里开始试用,但第二位保姆在2022年11月4日清晨6时许留下纸条就自行离开。消费者认为第二位保姆在家里人睡觉的过程中不辞而别,对家里及婴儿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2022年11月4日,消费者与金管家公司工作人员沟通退款问题,消费者认为金管家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金管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金管家公司退还相应款项。但金管家公司表示只能重新安排保姆,拒绝退款。消费者和金管家公司无法自行协调,于是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并反映情况。
深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过多次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均无法达成一致。深圳市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正式接受消费者委托,支持消费者向金管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金管家公司向消费者退还合同预付款并解除双方服务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管家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服务人员,且涉案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现消费者作为守约方以起诉的形式明确表示合同履行已经没有信任基础,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实依据。故确认涉案合同于消费者在微信上向金管家公司员工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之日,即2022年11月4日解除,并判决金管家公司向消费者退还服务费12000元、保姆首月部分工资2000元、保险费1750元共15750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金管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作为家政服务合同,本身具备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能否继续履约不仅要考虑提供服务方能否继续为接受服务方提供服务,更需要考虑服务接受方对于提供方是否丧失信任基础、是否有继续履行的意愿。消费者已举证金管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且金管家公司已经在一审答辩状、二审上诉状中自认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可见消费者作为家政服务接受方明显已丧失对金管家公司的信任基础,一审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不具备可以履行的基础并判令解除,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金管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原判。